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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学生学业管理相关条款

作者: 时间:2019-05-22 点击数:

一、毕业审核

学校的课程涵盖公共必修课、校公选课、专业必修课、学院专选课、学院任意选修课。

同学们在校期间,需要顺利毕业需要满足一下七点:

1、修读的所有课程全部合格(不包括校公选课);

2、校公选课学分获得8学分,即成绩单中有4门合格的校公选课课程;

3、通过省“一级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

4、毕业论文、实习成绩合格;

5、无记过以上处分;

6、体育教育专业2016级、2017级需修满7门学院任意选修课;

体育教育专业2018级需修满17门学院任意选修课;

表演专业、休体专业2016级、2017级需修满15门学院任意选修课;

表演专业2018级需修满8门学院任意选修课;

7、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业同学在校期间需完成两次校级(含)以上的专项竞赛。

在满足毕业条件基础上,开展学位审核。

 

必修课(大学英语、计算机补考次数在一次以上,均按一次计算)补考门次累计达8门以下,准予发放学位证书,有以下情形可以申请特议:必修课补考次数超8门未达到10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考取研究生;

2、参加安徽省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部分A类项目例如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者安徽省运动会高校部比赛获奖的;

3、参加安徽省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部分B类项目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

4、入伍后退役复学的学生。

必修课补考门次超过10门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考取研究生;

2、参加安徽省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部分A类项目例如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者安徽省运动会高校部比赛获奖的。

当年未达到毕业资格的同学,一律按结业处理,并在结业后两年内给予两次返校重修机会,如通过并符合毕业条件,换发当年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学位证书。

凡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采用考试形式进行考核,选修课采用考查或考试形式进行考核。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以0分记载,学生应当重修。

1、无故旷课某门课程的学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计划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缺做实验次数达到基本课程作业、实验次数三分之一者;

3、未办理选课手续者;

4、未注册者。

对于因欠费且未办理任何手续而未注册的学生,在交齐费用或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课程的缓考。对于实行学生选课的课程,学生未经选课程序修读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其考核成绩。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原则上应在考核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填写《安庆师范大学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办理了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的第2-4周进行,由教务处和学院组织安排。学生未参加缓考的,学校不再为其单独安排考试,学生应当重修。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以旷考论处,其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载。

 

针对学生旷课行为的处分,根据学校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1、一学期内,旷课在14学时以内的,给予口头批评或书面警示;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5至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达20至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达30至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至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旷课的时数,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验、实习、实训、军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按每天旷课5学时计;上课迟到、早退累计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

在考试、考查(以下统称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有下列四至九项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或手势,而监考人员尚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5、在考场及其他警戒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无故旷考的。

有下列十至十八项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0、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13、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传接其他物品的;

14、交卷后又私自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15、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16、闭卷考试中,夹带含考试内容的文字资料或携带含考试内容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7、闭卷考试中,在课桌、文具、身体、衣服等处书(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18、在闭卷考试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有下列十九至二十一项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9、变造、伪造、私自更改考试成绩记录、成绩单或教师签名的;

20、伪造证件、证明等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21、考试后,以送礼、纠缠或威胁等手段干扰教师评分的。

有下列二十二至二十六项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3、组织作弊者;

2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25、盗窃考试试卷或答案的,以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2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学生在我校组织承办的各类证书、技能考试及科技、体育、艺术等竞赛中,或在校外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考试、竞赛中有作弊行为的,参照处理。

 

体育学院教学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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