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制定)
第一条 为培育优秀学风和院风,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及日常行为习惯,提高学生自控与自学能力,努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结合体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晚自习由学院学工组统一领导,具体由各班辅导员组织实施。大一和大二年级学生必须坚持集中上晚自习制度,大三、大四年级学生可不安排集中晚自习,由学生根据自己个人发展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晚自习。
第三条 每周日至周四晚间,班级无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安排时,必须要上晚自习。因法定假日调休而正常上课的周六、周日也必须上晚自习。晚自习开始与结束时间一般与晚间上课时间一致,可根据实际情况略作调整,每次总学时不得少于120分钟。
第四条 因专业特点,学院的晚自习内容安排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两个方面。理论学习地点必须在学校教学楼,技能训练的地点必须在校内舞蹈房或体育馆。集中自习具体地点由各班自行确定并在辅导员处报备。
第五条 各班级可根据专业学习特点以及训练特点,合理安排理论和技能训练时间,制定具体晚自习计划。为强化体育、艺术生文化理论学习,理论自习不得少于两次,其中(一次必须安排政治理论内容学习)。每次学习时长不低于1个小时。技能训练内容由班级专业负责老师和辅导员共同制定训练计划。
第六条 为保证自习质量和效果,集中自习理论学习期间,所有学生手机调为静音状态统一装入手机袋;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教室,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睡觉、吃零食,自觉维护良好的自习环境和氛围。
第七条 学生上晚自习必须规范着装,严禁穿拖鞋、背心等进入公共场所,自习休息期间,不得在教学楼内抽烟,行为举止应保持文明,符合大学生的形象要求。
第八条 因公(参加团学组织会议和活动等)、因病、因私而不能参加集中自习的必须向辅导员请假并得到批准。晚间因兼职或其他各类非学校组织的培训不能参加集中自习而需要请假的不予批准。晚自习不得迟到、早退,特殊原因需报辅导员批准。一个学期内各类请假超过总自习次数的1/3,不得在当年综合测评中申请优秀学习标兵称号。
第九条 学院加强晚自习指导,不定期对各班自习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晚自习过程出现的问题;各班辅导员对所带班级晚自习要组织安排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要不定期跟堂自习,做好分析总结;各班班干要做好晚自习考勤、纪律维护、晚自习记录等职责,确保学院规定不走样。
第十条 学院每学期末对各班级上晚自习的次数、出勤率、纪律秩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对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班级评比结果纳入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9级新生开始执行,其他年级可参照本规定执行。